9.1 一般规定


9.1.1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,开展相关服务工作,编制相关服务工作计划。
9.1.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汇总整理、分类归档相关服务工作的文件资料。

 

条文说明

9.1 一般规定
9.1.1相关服务范围可包括工程勘察、设计和保修阶段的工程管理服务工作。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项、多项或全部服务,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。
    相关服务工作计划应包括相关服务工作的内容、程序、措施、制度等。

目录导航